電協金辦理依據及流程
  1. 依「電業法」第65條及辦理規定太陽光電發電業「為同一設置者於同一併接點之裝置容量 達二萬瓩以上者。」需辦理電協金。(經濟部經能10804601600號公告)
  2. 依「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」訂定「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」,以作為相關作業依循。
  3. 電協金相關辦理程序如下:
  • 取得電業執照
  • 擬定管理要點
    1. 依「電業法」第65條及辦理規定太陽光電發電業「為同一設置者於同一併接點之裝置容量 達二萬瓩以上者。」需辦理電協金。(經濟部經能10804601600號公告)
    2. 依「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」訂定「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」,以作為相關作業依循。
    3. 電協金相關辦理程序如下:
  • 提報電力度數備查
    1. 向縣(市)政府提報前一年度及當年度預估生產電力度數。
    2. 首次提報度數,自併網後起計至申報時前一年度。
  • 電協金存入專戶
    1. 當年度電協金存入專戶,以利撥付 。
    2. 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=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×發電設施 提撥費率(0.006元/度)。
電協金辦理依據及流程
  1. 依「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」擬定,並參酌台電電協金要點。區分補助型及專案型
專案型(30%)
  • 01.申請補助
    1. 申請人應檢具補助計畫書。
    2. 於每一季末月底前提出。
  • 02.審核及通知
    1. 召開管委會審查。
    2. 每案核准金額5萬元(含稅)為限。
    3. 通知申請單位核 准結果。
  • 03.核銷
    1. 活動後1月內檢送成果辦理核銷。
    2. 檢附:成果說明 、照片、憑證副本、經費決算表、帳戶及收據。
  • 04.撥款/提報
    1. 核銷審查通過後,將核准金額匯入申請帳戶。
    2. 每季提報縣府電協金運用情形。
補助(70%)
  • 01.寄發核准通知
    1. 3/E前通知縣府(15%) / 公所(85%)核准電協金金額及用途
  • 02.申請補助
    1. 縣府/公所依通知提出申請。
    2. 檢附書件:請款單、匯款帳戶、領據等。
  • 03.受理審查
    1. 受理申請文件及審查
  • 04.撥款
    1. 審查通過後,匯入申請帳戶。
    2. 核准金額一次撥付。
電協金使用用途
  • 各項地方補助
    1. 居民身心健康
    2. 文化活動
    3. 社會福利
    4. 基層建設
    5. 教育學習
  • 其他事項
    1. 公共利益補助
    2. 其他有利電力開發、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
  • 行政費
    1. 辦理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
    2. 不超過年度受撥電協金10%
    3. (只縣府/公所可使用之作業費)
電協金運用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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